|
莊姓男子殺四隻雞遭檢舉,被依違反畜牧法送辦,他辯稱屠宰雞是為了煮燒酒雞宴客,依法可在自宅屠宰。但法院查出現場另有數十隻活雞、脫毛機、電子磅秤等工具,不相信莊要請客,判他兩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六萬元,全案定讞。
莊姓男子二○一二年一月四日在宜蘭縣礁溪鄉殺兩隻雞,遭農委會防疫局及宜蘭縣政府違法屠宰聯合查緝小組查獲,挨罰兩萬元罰鍰。莊去年十一月廿一日又在同一地點殺四隻雞,遭附近民眾檢舉,這次被依違反畜牧法送辦。
畜牧法規定,「屠宰供食用之家禽,應於屠宰場為之。」不過,若於自宅內屠宰雞供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得免於屠宰場內屠宰。莊姓男子承認殺四隻雞,但辯稱殺雞地點在儲藏室,該處供他平常休憩使用,應屬住宅;且殺雞是煮燒酒雞宴請賓客。
一審法院調查,殺雞場所是獨立開放空間、無門窗遮蔽,雖有桌椅供休憩,但是否是供莊居住的自宅,仍有可疑。且現場有脫毛機、燙水機等屠宰機具,另有數十隻活雞、清洗水台、電子磅秤、記載金額數字的紙本、大小塑膠袋,認定殺雞不是為了宴客,判刑兩月、可易科罰金。莊上訴遭駁回,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