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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動保處於去年十二月製作宣導海報文宣,建請高雄市各販賣業者張貼於寵物食品陳列架之明顯處,以利消費者於選購相關產品時,能及時檢視參考。
對於坊間有業者將大包裝飼料自行分裝成小包裝販售的部分,動保處表示,各通路商應明瞭相關規定並自我檢視所販售商品是否符合法令,以免違法受罰。也呼籲毛爸毛媽們拒絕選購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的商品,保障毛小孩食的安全,切勿貪小失大,萬一商品有疑慮時求償無門。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之四條:「寵物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一、染有病原微生物。二、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含量超出安全容許量。三、逾有效日期。四、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前項病原微生物之種類、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種類及其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徐榮彬處長表示,犬、貓寵物食品未依動保法第二十二條之五第一項有關標示之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七款規定: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有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之寵物食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非犬、貓寵物食品則應依商品標示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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